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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发〔2008〕23号
中共镇赉县委 镇赉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奶牛业生产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群众饲养奶牛的积极性,推动全县奶业生产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为镇赉飞鹤乳业提供充足稳固的奶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县级财政实力增强。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实行向镇赉飞鹤乳业交售鲜奶补贴政策。我县境内奶户向镇赉飞鹤乳业
交售商品奶,在镇赉飞鹤乳业收购价格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每公斤补贴0.2元;域外
奶户到镇赉飞鹤乳业交售鲜奶的,每公斤补贴0.1元。鲜奶交售补贴政策自镇赉飞
鹤乳业正式竣工投产之日起实行。飞鹤乳业自养奶牛不享受奶补政策。镇赉飞鹤乳
业收购的鲜奶价格在同等质量标准前提下,不低于周边地区。
第二条
建立奶牛保险补贴制度。为保障奶牛产业健康发展,按照保险自愿的原
则,在国家没有出台奶牛政策性保险意见前,县财政对每头参保成龄奶牛补贴150
元,其余部分由奶户自行承担。待国家和省里出台奶牛政策性保险意见后,按照上
级意见执行。
第三条
鼓励奶牛养殖户进行饲料青贮。建造永久性的青贮窖80立方米以上的,
县财政每立方米补贴15元。奶户每青贮1立方米饲料,县财政补贴10元。
第四条
奶牛存栏达到2000头以上,且连续两年向镇赉飞鹤乳业年交售鲜奶7000
吨以上的乡(镇)场,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乡(镇)场5万元。
第五条
从2008年起,年向镇赉飞鹤乳业交售鲜奶达到1500吨以上的村党支部书
记、村委会主任,由县财政为其分别购买一份养老保险,每份保险费金额为15000
-22000元。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养殖奶牛5头以上者,可享受镇发[2002]43号文
件《镇赉县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政策》待遇。
第七条
多渠道融资发展奶牛。县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资金作为畜牧业发展基金
,用于发展奶牛等牧业生产。县农村信用社、农行、国开村镇银行等银信部门要优
先为奶牛养殖户提供贷款。同时,鼓励奶牛养殖户自筹资金发展奶牛。
第八条
鼓励域外投资者来我县发展奶业生产。凡是来我县建设奶牛小区的,均
享受县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对一次性入栏优质成龄奶牛 100头以上(含100头
),每年向镇赉飞鹤乳业提供鲜奶350吨以上的外来规模养殖户(从向镇赉飞鹤乳
业交售鲜奶之日起计算,下同),县财政为其一次性补贴牛舍建设资金5万元。对一
次性入栏优质成龄奶牛200头以上(含200头),且每年向镇赉飞鹤乳业提供鲜奶700
吨以上的外来规模养殖户,县财政为其一次性补贴牛舍建设资金10万元。对一次性
入栏优质成龄奶牛300头以上(含300头),且每年向镇赉飞鹤乳业提供鲜奶1050吨以
上的外来规模养殖户,县财政为其一次性补贴牛舍建设资金15万元。对一次性入栏
优质成龄奶牛400头以上(含400头),且每年向镇赉飞鹤乳业提供鲜奶1400吨以上的
外来规模养殖户,县财政为其一次性补贴牛舍建设资金20万元。对一次性入栏优质
成龄奶牛500头以上(含500头),且每年向镇赉飞鹤乳业提供鲜奶1750吨以上的外来
规模养殖户,县财政为其一次性补贴牛舍建设资金2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建设机械榨奶站。新建榨奶站所需土地由乡(镇)场提供,牧业
部门审定,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与镇赉飞鹤乳业签定供奶合同,每处建筑面
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投资超过50万元且符合标准的榨奶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
格后,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恶意不履行供奶合同的榨奶站,县财政依法收
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全部优惠政策。
第十条
饲养奶牛达到100头以上(含100头),且每年向镇赉飞鹤乳业交售鲜奶
350吨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由县财政为户主缴纳当年养老保险金。
第十一条
实行良种奶牛扩繁与推广补贴。对经过品种登记,建立系谱档案的良
种奶牛可享受扩繁与推广补贴政策。
1.奶牛冻精补贴。奶牛养殖户每冷配1头奶牛(按两剂冻精计算),每剂冻精县财政
补贴20元。
2.奶牛性控胚胎移植补贴。利用本地黄牛进行奶牛性控胚胎移植,每成功受孕并生
产一头牛犊,县财政补贴1500元。
3.奶牛性控技术补贴。使用性控冻精每冷配1头奶牛(按两剂冻精计算),每剂冻
精县财政补贴75元。
4.建立后备母牛补贴制度。每产1头改良优质后备母牛,且在牧业部门建档立卡的,待争取到国家政策后,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奶牛系谱档案。为防止奶牛近亲杂交,近缘杂交,县内养殖
的全部奶牛要建立系谱档案,建设可追溯繁育体系。只有在牧业部门建立系谱档案
的奶牛方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将奶牛养殖技术培训列入县劳动就业、科技和农业部门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由牧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农机部门要将牧业机械和榨奶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农业部
门要优先为奶牛养殖户安排沼气池项目。水利、扶贫部门要将解决农村人畜饮水、
抗旱打井资金,优先安排到奶牛养殖小区的水源井建设上,并免收水资源管理费。
第十五条
县电力部门要争取将奶牛养殖小区用电列入农村电网完善工程。在
架设线路、安装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规划、优先安排,执行低标准收费,
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价格。
第十六条
达到500头奶牛以上的规模小区,选址和建设标准由乡(镇)场提出,
报县牧业部门审核,县国土部门备案,按农用地管理。在草原上建设奶牛养殖小区的,县
牧业部门要按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从镇赉飞鹤乳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10%作为发展奶
业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我县发展奶业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
体奖励办法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只有与镇赉飞鹤乳业签订长期供奶协议的规模养殖小区、奶牛养殖户
、机械榨奶站以及围绕镇赉飞鹤乳业组织得力的乡(镇)场和村,才能享受以上有
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里成立奶业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牧业管理局。成员单
位由监察、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广电等部门组成,人员由组织部门从成
员单位选调副局级后备干部组成,并配备专车,落实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奶业生产各
项优惠政策即行废止。
中共镇赉县委
镇赉县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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